Bsport体育:《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缴存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现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进行了全面梳理和系统整合,同时借鉴部分城市经验做法,经过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等环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缴存办法》)。
(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
(三)《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管〔2006〕52号);
(四)《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通知》(建金〔2011〕9号);
(五)《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等25 部门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号);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739号);
(七)《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建金〔2017〕237号);
(八)《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
(九)《关于加强我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房字〔2004〕31号)。
《缴存办法》共七章40条,包括总则、缴存对象与范围、账户管理、缴存标准和方式、业务办理、监督与罚则和附则。主要内容包括:
遵循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充分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的普惠性、保障性和公平性,推进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精细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
《缴存办法》第二章进一步明确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的范围,对劳务派遣单位、在大陆(内地)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及外籍人员的缴存予以明确。
1.明确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包括单位缴存登记、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职工个人账户设立、个人信息变更、封存、转移、单位缴存登记注销等。
2.明确缴存标准与方式,主要包括缴存基数的核定标准、缴存比例的确定、月缴存额的计算、缴存的方式、补缴等。
明确单位或职工办理缴存业务所需提供的材料,规定单位或职工应当对所提供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明确单位应当开通网上服务,充分利用线上渠道办理缴存业务。
1.单位管理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的反映和记载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增减、变动、结存情况的管理户。
3.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的用于记载和反映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增减、变动、结存情况的明细账户。
5.汇缴:单位按月将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代扣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汇总缴存到归集专户,并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计入职工个人账户。
6.封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暂停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其个人账户封存并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集中管理的行为。
7.同城转移:职工个人账户及其住房公积金在同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的不同单位之间的转移。
8.异地转移:职工个人账户及其住房公积金在不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的单位之间的转移。
9.缴存年度: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为一个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
(2)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
答:在职职工是指在《缴存办法》第五条所列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答:可以,单位可按照《缴存办法》为在职的港澳台同胞及外籍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不能,《缴存办法》第九条已明确,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职工,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存在延迟退休的情况除外。
1.新设立的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是否需同时新增人员?办理材料中需要的“单位依法设立的证明文件”具体是指什么?
答:新设立的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后,应当立即为本单位职工办理职工个人账户设立或同城转移手续。
单位依法设立的证明文件是指如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单位证件。
答:是,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即单位经办人)办理本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并在单位缴存登记时按照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的规定登记经办人的相关信息,单位更换经办人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3.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业务的办理材料中“变更后的单位证件”具体是指什么?
答:变更后的单位证件是指如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单位证件。
4.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注销所需的“单位注销文件材料”主要指什么?
答:单位注销文件材料是指如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撤销、解散、政策性破产的文件,或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的文件,Bsport体育或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和注销工商登记的文件等。
答:可以,若单位已迁移出我市,需要办理单位缴存登记注销的,提供单位迁出我市的相关文件材料、填写申请表办理。
答:原单位、清算组织已灭失,且单位管理户下无职工个人账户的,公积金中心核实后有权对此类单位管理户进行清理。
1.单位为新录用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应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还是同城转移手续?
答:单位新录用职工且职工未在本市设立个人账户的,应当为职工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新录用职工且职工已在本市设立个人账户的,应当为职工办理同城转移手续。
答:每名职工在本市内只能有一个个人账户,拥有多个账户的,应当办理账户合并手续。
答:职工个人缴存信息发生变更的,应由缴存单位提供单位出具的变更说明为职工办理。
若职工在账户封存期间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可由个人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能证实个人信息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如户口簿、在公安部门变更信息时的变更材料等)或单位出具的变更说明办理个人账户信息变更手续。
答:由原单位为职工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再由新单位为职工办理同城转移手续。
答:职工在本市设立个人账户并稳定缴存满6个月及以上,单位或职工应当申请将原缴存地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本市个人账户。
6.如何理解《缴存办法》第十三条中的“在本市设立个人账户并稳定缴存满6个月以上”?
答:即职工在佛山市已开设个人账户满6个月及以上,且累计缴存满6个月及以上。
7.现时已到异地工作并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以将本市的住房公积金转到异地吗?
答:个人账户封存期间,职工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将本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至异地,但存在以下情形的除外:
答:账户余额为0且未注销的职工个人账户,连续1年以上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核实后有权对此类个人账户进行清理。
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为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每年6月30日为结息日,结息后的利息并入职工个人账户本金起息。
答: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职工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该职工当月的工资。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该职工当月的工资。
答: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当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不高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具体限额由公积金中心根据相关部门公布的数据适时公布。
答: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应当不低于5%且不高于12%,由单位和职工个人自行选择并取1%的整数倍。
在5%-12%范围内,单位可按差异化比例缴存;职工个人可在不低于单位缴存比例范围内选择个人缴存比例。
例:单位为职工A缴存的单位缴存比例为8%,则职工A可选择8%、9%、10%、11%和12%其中之一作为个人缴存比例。
答:差异化比例缴存,即单位可在5%-12%范围内,选择不同的单位缴存比例为职工缴存。
答:单位实行差异化单位缴存比例缴存的,应事先充分与职工沟通协商,确定后报公积金中心备案。
即:月缴存额=单位月缴存额(四舍五入取整)+职工月缴存额(四舍五入取整)=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缴存基数×职工缴存比例。
例:职工的缴存基数为6010元,单位缴存比例为8%,职工缴存比例为10%,即单位月缴存额为6010×8%=480.8元,四舍五入为481元,职工月缴存额为6010×10%=601元,月缴存额为481+601=1082元。
答: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执行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单位应当在每年7月1日前计算出本单位职工上一自然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于规定时间内为发生变化的职工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申报调整时间应从每年7月份开始。同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原则上只能调整一次。
答: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答:住房公积金汇缴分为自主汇缴和委托扣缴两种方式。原则上单位应当采用委托扣缴方式汇缴住房公积金,即签订协议约定住房公积金扣缴的银行账户,由公积金中心按约定方式扣缴。确实无法采用委托扣缴方式的,可采用自主汇缴方式汇缴住房公积金,即确认应缴住房公积金金额,获取缴款登记号后主动把汇缴资金划账至住房公积金专户。
11.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是否有相应的救济途径?具体办理流程是什么?
答: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应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经公积金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答:单位欠缴、少缴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规定补缴。补缴住房公积金时,单位和职工个人应当补缴各自应承担的部分。补缴起算日期不早于《条例》颁布实施之日(即1999年4月3日),不早于单位成立日期,不早于职工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日期。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等情形的,也应为职工补缴欠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办理有关手续前,明确住房公积金补缴责任主体。单位发生撤销、解散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形的,其欠缴或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应当列入所欠职工工资,清算时应列入财产的第一清偿顺序。
2.当单位出现不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逾期不缴住房公积金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等行为时,应如何处理?
答: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内的罚款。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