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sport体育用人单位将一个部门员工集体“转籍”至关联公司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Bsport体育Bsport体育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将业务部门整体转入关联公司,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情形?因双方未能就“转籍”协商一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用人单位根据集团公司的要求调整组织架构,将劳动者所在部门整合至关联公司,是依法行使用工自主经营管理权的体现。用人单位因总公司的经营方针、组织架构重大调整,对劳动者的原工作部门、岗位重新整合,符合法律规定和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应属《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在无法与劳动者就其工作岗位、劳动合同变更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于法有据、不属于违法解雇。
【难点要点】用人单位出于经营管理需要进行的部门迁移、组织架构调整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在实践中存在不同的判例。有裁判观点认为,非基于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部门裁撤、岗位撤销或迁移,不应属于“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另一种裁判观点则认为,在疫情和市场经济大环境下,用人单位为优化配置Bsport体育、应对市场风险采取的“自救”行为、组织架构调整行为系行使用工管理自主权的表现,因此进行的部门裁撤、岗位撤销或迁移可以使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
对于劳动法领域的“情势变更原则”认定的尺度以及“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未能达成协议”的认定问题,该案例情形特殊、同类型案件在裁判实践中亦有争议,可以了解到今年来劳动裁判机关对于此类争议认定的尺度以及风向的转变,包括结合目前经济实际状况的考量。